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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4日 | 来源:管理员
各州、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知发〔2011〕7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6年度工作计划,省知识产权局将开展第七批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根据《办法》规定,由各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本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省知识产权局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公示和认定等工作。
二、申报和推荐要求
(一)各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把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云知发〔2015〕28号)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积极申请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二)各州、市知识产权局要重点围绕中药(民族药)、天然药物的中药材种植加工、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保健品研发生产、医疗保健技术等有关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加强调研,深入挖掘并指导、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申报,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照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相关要求予以倾斜。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需认真对照《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指标要求,如实填写《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四)各州、市知识产权局于8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纸件(1份)和电子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纸件应将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电子件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申报名额
结合各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申报名额作如下分配:
昆明市:不限。
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各3户。
昭通市、保山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各2户。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办法》规定,省知识产权局将对认定的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予以一定经费补助,用于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专利布局、专利信息利用、维权保护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